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县级以上的消防工作职责如下:
1、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2、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5、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机关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