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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案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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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诉讼离婚的审判程序如下:第一步,会做庭前准备。第二步,进行法庭调查;再进行法庭辩论。第三步,再进行庭审调解。第四步,庭审调解不成的,要进行及时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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