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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被征地的农民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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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五)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六)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一、水城县旅游征地补偿程序是怎样的?

1、告知。征地依法报批之前,由市、县(或征地机构)向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就征地事项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2、调查确认。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勘测调查,调查的结果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产权人确认。

3、告知听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当事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拟上报的征地方案加以完善。

4、征收方案报批。在认真调查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编制征地方案进行报批。

5、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和国土资源局依法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进行公告,并在三个月内,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安置方案,由当地乡镇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工作。

二、集体土地征收共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由市、县级报批征收土地,或省级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或省级会下达征地批文。此时,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并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询村见、实地调查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张贴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报批以及批准、土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与支付拆迁补偿款,这些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流程,缺一不可。

由此可知,只有和省级才有权力批准征收。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需要审批;其他情况需要省级审批。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流程中,并没有规定经过村委会、乡镇这一环节,因此村委会、乡镇无权征收农民的耕地房屋,更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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