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风险提示: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必须要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对变更后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书、变更后的合伙协议等文件。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协议的变更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则无法达成一致,也就无法提交申请变更登记所必须的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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