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强拆适用的是《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解释的第8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如果在收到裁决书的3个月内不提起诉讼,从届满之日起的180日内,拆迁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拆除房屋了。这样握住强制拆迁这把刀的不是,而是人民了。上述司法解释的93条还规定:人民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执行行政机关的裁定书,应当先由行政庭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然后交执行庭进行具体执行。人民强拆之前,还有一个行政审判庭的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它相当于强拆迁前的听证会。从上述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强制拆迁的时间有很严谨的要求,至少需要4个月的时间,不像强拆,时间完全由决定。所以,人民的强拆程序比应该温柔一点,可以被成为“温柔一刀”,但刀毕竟是刀,刀刀见血是绝不含糊的。强制拆迁留给被拆迁人4个月时间,这就是称为“温柔一刀”的主要原因,被拆迁人可以利用这4个月的时间阻止拆迁人进行强拆,并且这完全是可以做得到的,当然这个方法不能完全阻止到强拆,但对于强制拆迁确实是一副不可多得的特效药,屡试不爽也不为过。这个方法就是在诉讼期限内对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提起诉讼,拆迁人就无权申请强拆了,因为《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不是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但一旦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限就永远没有了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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